【回顾与展望 财富传承行业的前后十年】2020年信托与遗产规划者协会亚洲年会笔记与随想
- Joanna Wei

- 2020年11月24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序言:2020年11月10号-2020年11月26日,由信托与遗产规划者协会香港分会举办的亚洲年会以线上的形式正式展开。
还记得去年11月,我代表学社在新加坡参加亚洲年会,收获颇丰;今年,由于疫情的原因,诸多的年会活动都改为线上,亚洲年会也不例外,觉得遗憾的同时,也觉得是对广大会员的福利,大家毋需再奔赴现场,在电脑上就可以在线参加。我也想借此机会与大家分享我参加此次线上年会的心得与感受。
10年前我们考虑的是什么 >>>
监管制度是否变得日益严格?
如何判断什么是“竞争力较强”的司法管辖区?
精密化的财富管理是否是市场所需要的?
2020年我们考虑的是什么 >>>
高税收国家会设法积极吸引计划改变身份的高净值人群吗?
亚洲会是下一个欧洲吗?
美国政府是否会大力推进透明化举措?
与10年前相比,客户对于激进型规划的需求是否会减少?
01 信息披露
上一个十年:
-对于离岸结构或者是实益受益人的披露非常少,除非是直接收到税务局的指令
-利用双边税务协定和税务优惠政策,离岸在岸专业人士合理需求节税方案
这十年:
-BO登记制度
-FATCA/CRS信息交换
下一个十年:
-CRS/FATCA依旧在线
-离岸公司(甚至还有离岸信托公司)可能会面临更为严格的的披露政策
-税务披露和反洗钱依旧相互作用(CRS可能会直接涉及反洗钱信息交换)
-需要对于反洗钱政策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掌握
02 设立人和受益人的税务政策
上一个十年:
在过去10年内,在岸地对于离岸结构的税务政策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但是在岸税务局通过FATCA和CRS的信息交换制度掌握了更多信息;
下一个十年:
对离岸结构的税收规则可能会更加精细复杂
在岸地可能会对放入离岸结构内的在岸资产增加税收
不能直接认为自由裁量信托是受益人在岸地税筹的“保护伞”
03 双边税务协定的使用
上一个十年:
OECD出台政策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经济实质法案对于双边税务协定应用的限制
下一个十年:
“离岸”实体会再次面临挑战
通过复杂的离岸结构为在岸地的投资做税务规划会越来越困难
“离岸”实在岸地可能会对没有“实质”的离岸结构征收更高的税率
04 税务政策
上一个十年:
OECD鼓励各法域采用强制性披露规则
欧盟引入一项新的报告制度,即欧盟税务管理合作指引第六版(EU Directive for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in (Direct)Taxation, 6th version,简称"DAC6"), 旨在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防范潜在的有害税收实践。DAC6 要求欧盟各国的中介机构(或在某些情况下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关于应报告的至少涉及一个欧盟成员国的跨境安排的信息。此后,税务机关须与其它欧盟成员国税务机关定期交换信息
DAC6最初是针对企业税收,但慢慢已经对高净值客户产生了实质影响
下一个十年:
对于高净值客户来说,重点会不会是避免额外税收而不一定是减少税收
那种通过隐匿实益所有人的人为税务规划应该被避免
欧盟的DAC6可能会在亚洲被重现复制吗?
05 身份规划
上一个十年:
为了税务而做的身份规划
下一个十年:
小国护照的税筹效果会再次受到挑战
思考
趋近“Crystal Ball”化的市场
“离岸地=避税天堂“标签很难被撕掉,所以从典型的”离岸中心“往”中岸地“发展可能是一个趋势,亚洲的金融中心可能也会因此而受益
低税率或拥有税务优惠政策的司法管辖区可能会受到一些政治上的挑战
离岸信托和离岸公司的信息公开程度会越来越广
面对下一个十年,我们该做些什么?
审视现行的离岸架构是否适用目前以及未来的税务和披露风险是什么?结构是否过于复杂?是否可以满足4P2R的功能?
尽量减少结构中司法管辖区的数量,可以尽可能减少合规披露的成本——简单的结构可能会有更好的筹划效果
适时进行结构调整,在“实质性”及“管理“上作出准确的安排
永远要记住:信托架构并不是藏匿资产和躲避税务的手段,而是合理合法规划工具,并且需要让国际组织和税务当局相信并认可这样的观点。
我们是否能让客户认可信托、保险等传承规划工具?并且相信这是在财富规划中的非常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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